(2017)内29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培强、陈翠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培强,陈翠香,额尔登别立格,潘竟峰,张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095号原告: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邬瑞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布音孟克,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翠香,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额尔登别立格,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潘竟峰,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芬,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培强、陈翠香、额尔登别立格、潘竟锋、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元,退还原告阿拉善左旗首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