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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延民与折孙平、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民,折海平,折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802号原告:赵延民,男。被告:折海平,男。被告:折孙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民诉被告折孙平、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民未能提供被告折孙平的详细住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折孙平下落不明的证据,且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延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延民负担。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