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黎国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109号原告:黎国民,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501、502房。主要负责人:匡斌,是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黎国民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黎国民于2017年7月15日,以已经收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黎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