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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日出化工有限公司与莹美(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柏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出化工有限公司,莹美(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柏要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261号申请人:上海日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松奎。被申请人:莹美(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柏要祥。被申请人:柏要祥,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上海日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莹美(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柏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莹美(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柏要祥银行存款37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