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西祯、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祯,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653号申请人:刘西祯,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69XQ。法定代表人:单照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西祯与被申请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西祯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