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初志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林勇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初志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初志强,男,汉族,住文登区界石镇。被执行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滨南路。被执行人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滨南路。被执行人林勇,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附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初志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林勇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5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