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1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120-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郝强,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强在建设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郝强在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郝强在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