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诚与李军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诚,李军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3257号原告:蒋诚,男,1991年7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句容市。被告:李军民,男,成人,汉族,住句容市。原告蒋诚诉被告李军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蒋诚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餐饮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1月22日至同年6月7日期间,被告李军民、其朋友朱其见、朱东海多次在原告蒋诚经营的周记酸菜鱼饭店就餐,餐后未支付餐饮费。2017年1月22日,被告李军民向原告蒋诚出具3000元欠条一张。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诚人民币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军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军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蒋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