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财保10号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彬彬,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法定代表人:李小荣,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83861.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房产、机动车辆、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8386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家明审判员 王健宇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绍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