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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与何真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何真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525号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213号一座写字楼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454493-6。负责人:李贵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绍婵,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真高,男,土家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下简称瀚法律所)与被告何真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真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865.80元,违约金6865.80元,合计1373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因工伤事故受伤住院。2016年5月5日,被告就该工伤保险责任纠纷一案赔偿事宜,与原告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约定:被告于收到赔偿款之日,按赔偿款项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被告与原告如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接受被告委托后,原告立即安排办案:查找法条法规、整理材料、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带领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起诉到仲裁庭、参与仲裁庭审、参与一审庭审等,尽力为被告争取最大权益。一审判决后,被告合计收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68658.25元(社保核发194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70.25元一审判决金额)。但被告收取完毕赔偿款后,拒绝与原告沟通,拒绝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笔误,主张的违约金应为5000元。被告何真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承诺书;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提交清单、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各1份;4.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工伤待遇个人收款申请、民事判决书各1份。被告何真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能提供证据2、4及证据3的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的原件供核对,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告瀚法律所作为乙方与被告何真高作为甲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正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申请执行、仲裁;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律师服务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到赔偿款之日内交付完毕;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该合同未对律师费金额作具体约定。同日,被告何真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在收到本人与正邦公司的工伤赔偿款项之日,按收到赔偿款的10%向瀚法律所支付律师费。无论办案时间长短、办案程序多少、均按以上比例支付律师费用。如是分多次付款,则按每次收到款项金额的10%支付。如本人自行与正邦公司调解,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瀚法律所持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显示被告何真高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以正邦公司为被申请人,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6754元。2016年4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上述仲裁申请,并通知于2016年5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5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16】376号仲裁裁决书,记载何真高的委托代理人为原告瀚法律所的李贵华及谢艺峰律师,裁决:一、确认何真高与正邦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3日解除;二、正邦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何真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210.25元、医疗费及鉴定费224元,合共68658.25元;三、驳回何真高的其他仲裁请求。2016年6月8日,正邦公司作为原告以何真高为被告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该案于2016年6月29日开庭进行审理,何真高及委托代理人瀚法律所的谢艺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20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7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该案劳动仲裁阶段,社保机构已向何真高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88元,该款应自仲裁裁决书裁决正邦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扣减,判决:一、确认正邦公司与何真高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3日解除;二、正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真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2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210.25元、医疗费及鉴定费224元,合共49170.25元;三、驳回正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经询问:原告陈述被告何真高收取社保机构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88元,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与正邦公司达成和解,领取了49170.25元的工伤赔偿款,但未能提供凭据。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律师费提起诉讼,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瀚法律所已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何真高的代理人,提供包含提出仲裁申请、参与仲裁庭审、代理工伤一审诉讼等法律服务,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何真高理应按约支付律师费报酬。关于律师费数额问题,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未对律师费数额作明确约定,被告何真高出具《承诺书》关于按赔偿款的10%支付律师费的条款应视为双方对律师费数额的约定。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伤赔偿纠纷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收费,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案涉风险代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委托代理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被告何真高确实接受了原告瀚法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提出仲裁申请时的标的金额及案件难易程度,本院酌定律师费为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请求。原告主张被告何真高在工伤一审诉讼后自行与正邦公司达成调解,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何真高在收到部分赔偿款后,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律师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虽约定以未付律师费金额为违约金,但是在被告拖欠律师费的情况下,原告所受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述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被告违约情况予以调整,酌定为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真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负担40元,被告何真高负担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