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长富与杨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富,杨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272号原告:梁长富(又名梁长付),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春,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民,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廷光,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长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廷光(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梁长富在本院依法送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长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