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43号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汝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熙颖,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需要考虑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1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5314元。审 判 长 张艳英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