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茂智与吴义成、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智,吴义成,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86号原告:魏茂智,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成,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法定代表人:张贵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魏茂智与被告吴义成、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魏茂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义成退还魏茂智承包土地14.1亩,并赔偿自2003年起至今国家每年发放的直补款2.7万元;2、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将魏茂智承包地变更恢复为19.25亩。事实与理由:魏茂智原有初始承包土地19.25亩,2003年时任村主任的吴义成与魏茂智协商,让魏茂智将衣沃西地12.4亩和大阴子1.7亩交给他造林,他负责给魏茂智调换相等亩数的耕地。因双方是亲属关系,吴义成又是村主任,便同意了换地。可是,当吴义成将魏茂智两处耕地进行植树造林之后,吴义成不但没有给魏茂智换地,还让村会计私自将上述两块共14.1亩的土地,在台帐上转到他的名下,同时将魏茂智土地经营权证的19.25亩,改为5.15亩。直到2005年更换土地经营权证时,魏茂智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只剩下5.15亩,而另14.1亩却变更为吴义成的承包地。魏茂智要求吴义成交给调换的土地,否则将14.1亩土地退还魏茂智。然而,吴义成却坚决否认换地之事。当魏茂智要求村委会给予解决承包地之事后,村委会称吴义成在魏茂智耕地造林一事一概不知,并答复魏茂智应向吴义成本人要地,与村无关。综上所述,魏茂智认为,吴义成以调换土地为由,骗取魏茂智14.1亩承包地进行造林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而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在魏茂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全凭吴义成村主任的职务而私自更改土地台帐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减少魏茂智承包土地亩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魏茂智的合法权益。该土地经营权纠纷,虽经松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终因吴义成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不承认违法而不了了之。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的土地在2003年前由魏茂智承包经营,但从2003年起至今已由吴义成经营管理,且吴义成与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就涉案土地已经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魏茂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魏茂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茂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退还魏茂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