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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与包伊日格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包伊日格乐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815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住址:库伦旗库伦镇三家子村粮库北。经营者:王理英,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三家子嘎查1组29号。被告包伊日格乐图,男,蒙古族,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伊日格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