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旭与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旭,周义强,韦云静,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严旭,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周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韦云静,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8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旭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李健(身份证号:****)名下的号牌为****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