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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椿荃、王若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椿荃,王若伦,王富强,罗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黄椿荃,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王若伦,男,200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王富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系被执行人王若伦的父亲)。被执行人罗丹凤,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系被执行人王若伦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椿荃与被执行人王若伦、王富强、罗丹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042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