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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24民初1627号 立案日期 2017年6月2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晓东街栋号14211#南数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男。 被告 被告:李强,男。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被告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我公司交纳物业费,交费日期已过,被告未交纳物业费,在我公司多次电话催缴、上门催缴、张贴通知后仍拒绝交纳物业费。被告的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交纳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物业费1278元 被告辩称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 房屋住址 某小区2号楼X单元XX室 房屋面积 66.49 m2 收费标准 0.8元/ m2 欠费时间 24个月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经法库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鲍某某、杨某走访调查,某小区X号楼X单元 XX室住户为被告李强。 本院认为 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交纳24个月(2015年7月16日-2017年7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催缴通知单等相应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数额,按原告提供证据情况,结合被告住宅面积应为1276.61元,( 0.8元/ m2×66.49 m2×24个月=1276.61元),现原告主张为1278元,其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6日--2017年7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1276.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强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邸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厚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