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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郭纪华、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纪华,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郭纪华,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牛发亮,该公司经理。郭纪华与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名下的存款未发现有存款。经分别向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馆陶县不动产登记中、馆陶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馆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土地、房产、车辆均未发现有上述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本院经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现,2006年1月18日,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的馆工商处字(2006)第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馆陶县建设工程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已停业11年之久。2017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找不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李建朝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