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5财保9号申请人: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夏红科技园(喜来登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霍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兵,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众邦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6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卫众邦公司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建华及其妻子郭俊玲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1层103商品房(房权证卫字第0000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南段105、205号商品房(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南段103、203(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1-202号房屋(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及霍建华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卫国用(2013)第60085号土地一宗(2340平米)、申请人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304万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卫众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阻止被申请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中卫众邦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66万元予以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6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霍建华及郭俊玲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1层103商品房(房权证卫字第0000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南段105、205号商品房(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南段103、203(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楼1-202号房屋(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XX**号)及霍建华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卫国用(2013)第60085号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卫国用2013第60085号,2340平米];三、冻结申请人中卫市众邦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存款304万。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郝正智审判员谢成柱审判员孟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杜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