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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长顺与秦高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顺,秦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3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顺,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高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长顺与秦高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送达后,被执行人秦高生仍不履行,我院依法对秦高生拘留十五日。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秦高生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豫R722**荣威牌汽车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秦高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刘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