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益明与宋传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明,宋传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348号原告:王益明,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四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宋传东,男,汉族,出生时间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系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益明与被告宋传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梁铖安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