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立康与郑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康,郑朝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468号之二原告:宋立康,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宋孟川,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平乡县,系原告父亲。被告:郑朝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宋立康与被告郑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立康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朝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康撤回对被告郑朝建的起诉。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