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范某东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084号被执行人:范某东,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逮捕,现正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范某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刑初881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范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东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职权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东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范某东现尚在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某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范某东现尚在服刑,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刑初8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执行人范某东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