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董爱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60号申请人:乾安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镇昆池街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095934235J。法定代表人:张殿明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爱东,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国泰天安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国泰天安小区6栋2单元102室住宅楼、地下室;6号楼E05号27平方米车库依法予以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国泰天安小区6栋2单元102室137.25平方米住宅楼、地下室45.11平方米;6号楼E05号27平方米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