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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亦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62号被执行人周亦龙,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亦龙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亦龙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