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史五大、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受劳务公司派遣,在上海沪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下称���联事务所)龙州路店(位于本市徐汇区龙州路XXX号)工作,主要负责本市二手房推荐、买卖交易流程服务等房产中介工作。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或者要求客户将钱款转入至个人账户等方式,将应由沪联事务所收取的中介款予以侵吞,共计人民币13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3日,王某在负责客户高某某购买XXX街坊XXX室房屋的业务中,侵吞中介款20000元,并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2、2017年1月17日,王某在负责客户华某购买XXX苑XXX号XXX室房屋的业务中,侵吞中介款44000元,亦并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3、2017年4月21日,王某在负责客户沈某某购买钦州路XXX弄XXX园XXX栋XXX室、XXX室的房屋的业务中,侵吞中介款70000元。2017年4月21日,沪联事务��发现被告人王某侵吞中介款事实后,旋即派遣多名单位员工至本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将其扭获,后送至警署接受调查。在此之前,王某在沪联事务所要求下,将前述侵吞的70000元予以归还。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被公安机关查扣银行卡等涉案物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部分赃款已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刘某、沈某某、高某某、华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照片、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及收款收据、房地产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辅助业务外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