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学亮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亮,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亮,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开发区甲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执行董事长。王学亮申请执行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43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学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工业园区38号2幢1层全部房屋。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学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学亮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学亮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学亮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