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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松能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松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962号原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松能,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松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457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苏松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苏松能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080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虞某2,395元;李某2,395元。余款7,290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7,000元,因未查到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没收被告人苏松能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松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松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松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松能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松能撤回上诉。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