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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世孝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世孝,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住福建省永泰县。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林世孝作为房产中介,在居间买卖本市思明区洪文七里96号地下一层116、222号车位的过程中,假冒房屋产权人沈某的签名及指纹,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与被害人毕某1签订合同,并向毕某1谎称沈某要求将款项先交由他保管,待过户完毕再由他一次性支付给沈某的事实,先后从被害人毕某1骗走车位购买款项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33万元及中介费3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后潜逃至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林世孝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民警抓获,同月21日被寄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同月22日被厦门警方押解回厦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世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世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毕某1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买卖协议、民事判决书、收据、建行账户交易明细,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羁押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世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世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3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