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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蓉翔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国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蓉翔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国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106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蓉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表人:林礼忌,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国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潘久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依据立案受理四川蓉翔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国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3146.75元及利息,执行费84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