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覃某某、柳州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柳州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某某工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柳州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某某工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某某工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唐某某、唐某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桂12012执恢10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覃某某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