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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标与梁海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标,梁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潘标,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海雄,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潘标与被执行人梁海雄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