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德俊、胡华凤等与张报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俊,胡华凤,张报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641号原告:张德俊,男,194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胡华凤,女,194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报来,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德俊、胡华凤与被告张报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雷、被告张报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俊、胡华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合安九高铁道路征地补偿张报来家庭户的补偿款29361元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2、二原告要求分得上述补偿款各六分之一份额。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被告父母,全家还有被告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共6人,多年前二原告就单独生活。2016年,合安九高铁建设征收原告所在地部分土地,原告家庭共计得到29361元补偿款,分在户主张报来名下,现由村委会代管。后因被告要求取得全部补偿款而与原告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张报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被告,近年来被告每月给原告50斤大米作为赡养费,该补偿款不应当进行分割。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原告张德俊、胡华凤均是家庭成员,本案补偿款属于其家庭共同收入,应当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二原告要求分得其中各六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当事人之间赡养问题可以另行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合安九高铁建设征地项目中给予土地承包人张报来的补偿款29361元,属于原告张德俊、胡华凤和被告张报来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二、原告张德俊、胡华凤各分得上述款项中的4893.5元,合计97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德俊、胡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礼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