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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巍巍与冯宝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巍巍,冯宝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387号原告:董巍巍,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冯宝龙,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巍巍诉被告冯宝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巍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巍巍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巍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巍巍负担。审判员  任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