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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金武与陈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武,陈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84号原告王金武,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文成,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武诉被告陈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王金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文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武撤回对被告陈文成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