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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福与被告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福,刘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480号原告:杨学福(又名杨学富),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刘继芳,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杨学福与被告刘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福、被告刘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给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11月被告称其在华池县悦乐镇康盛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27日原告给被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推拖不予归还。被告刘继芳承认原告杨学福在本案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刘继芳承认原告杨学福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杨学福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刘继芳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