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珠梅、苏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珠梅,苏金平,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林珠梅,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苏金平,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周小英,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梅珠与被执行人苏金平、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周小英名下位于平潭县西航路南段西航住宅新区房产已被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且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外,被执行人苏金平、周小英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林珠梅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