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2,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3,务农。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10时许,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段某、刘某等人与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河夹派出所民警余某、协警曹某等人驾驶车辆押解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樊某前往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东寺村4组指认现场时,受害人王某的丈夫李某1、亲属李某2、李某3等人见状围堵民警驾驶的车辆欲殴打犯罪嫌疑人樊某,民警对其劝阻时,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不听从处置,与民警撕抓、并破坏押解车辆的车窗玻璃、撕抓犯罪嫌疑人樊某,导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间长达半小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照片;2、证人曹某、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3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孙��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玉 璐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在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