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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桂贤与郭长林、叶海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贤,郭长林,叶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贤,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郭长林,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叶海杰,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桂贤与被执行人郭长林、叶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长林、叶海杰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长林、叶海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