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建红、李金梅因与被上诉人冯琪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红,李金梅,冯琪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梅,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琪轩,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上诉人孙建红、李金梅因与被上诉人冯琪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于2017年7月11日按上诉人孙建红原审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二上诉人送达了2017年7月20日的开庭传票。2017年7月15日,中国邮政将该邮件退回本院,在改退批条中批注“收件人不在指定位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根据孙建红在原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该传票未被上诉人签收,依照上述规定,邮件退回之日即为开庭传票送达之日。二上诉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建红、李金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建红、李金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