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谢丽斌与谢满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斌,谢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谢丽斌,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谢满发,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于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谢丽斌与谢满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0.4575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谢满发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丽斌,申请执行人谢丽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满发应履行的人民币0.457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6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龙亭审判员 赖国海审判员 郭荣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