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德芝等三人与汤刚、张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芝,李海红,石旭,汤刚,张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芝,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红,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石旭,女,生于2004年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刚(曾用名陈刚),男,生于1979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建喜,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马德芝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汤刚、张建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