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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德芝等三人与汤刚、张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芝,李海红,石旭,汤刚,张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芝,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红,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石旭,女,生于2004年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刚(曾用名陈刚),男,生于1979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建喜,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马德芝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汤刚、张建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