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振华、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华,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贾振华,男,1968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立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振华与被执行人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万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且已办理抵押,被执行人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