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彭丽华、梁敬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彭丽华,梁敬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15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碧鉴路6号。负责人:李伟聪。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扬,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丽华,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敬雄,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彭丽华、梁敬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彭丽华、梁敬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1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士伟审 判 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