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兆元、李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元,李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元,男,194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振海,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张兆元申请执行李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海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