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