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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