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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榕海、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刘榕海,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洪天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榕海与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榕海违约金人民币10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