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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志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代志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68号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铁。委托代理人:许勇,男,汉族。被告:代志宏,男,汉族。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志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萨初日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