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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陈漫、王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蕴,陈漫,王良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488号原告: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漫,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良芹,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陈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蕴与被告陈漫、王良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新蕴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