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永飞、谢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飞,谢秀月,石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飞,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被执行人:谢秀月,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石安兴,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吴永飞与谢秀月、石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秀月、石安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永飞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吴永飞于2017年7月20日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8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百度搜索“”